1、单位开户
(1)单位提出开户申请,明确缴存时间、缴存比例;
(2)《咸宁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3)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为职工设立个人帐户
(1)《咸宁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证》;
(2)《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单位首次开户时用)或《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单位有人员变动新增时用);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缴存公积金工资基数。
单位应如填写并核对职工的基本信息和缴存情况,保证职工基本信息正确。
3、单位汇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汇缴到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有人员变动的(包括职工新增或转入或封存),先为新录用的职工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办理职工帐户转入手续,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个人帐户封存手续,然后填妥《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交至受理点。
4、每月缴存标准
(1)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
单位或个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月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发放工资的月数
月缴存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在5—12%之间确定,确定后单位和职工各按此比例缴存。
(2)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奖金、加班费等所有收入。
(3)工资基数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底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