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汪善德报道:日前,崇阳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偷鸡案和一起盗狗案。判处偷鸡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盗狗的被告人蔡某、冯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沈某2012年7月至9月间,先后在通城大坪乡、崇阳肖岭乡等地,采取用洒米诱鸡的方法盗窃农户的家鸡33次61只,价值3700余元,销赃获款2800余元,用于吸毒挥霍。
蔡某2012年6月期间,驾驶面包车伙同冯某分别从温泉至通山、通山至崇阳沿途捕杀家犬42只,其中27只被销赃,获得赃款1000元。
崇阳县法院审理认为,沈
某、蔡某、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相关规定分别进行判处。
今年元月至今,崇阳县法院共判处偷鸡摸狗犯罪4件5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