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美是刚参加工作的“90后”,在某通讯科技公司担任设计师助理,从事智能手机的研发工作。在小美入职之初,公司专门就商业保密问题进行了培训,同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旦泄露公司核心商业机密,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损失。
小美平时爱玩微博,2012年8月,小美将实验室自拍照片上传至微博,但照片背景中有一款公司新研发的智能手机实验机型。照片被大量转发后,导致该款智能手机实验机型被提前曝光,影响了公司的商业推广计划。为此,某通讯科技公司将小美辞退,并通过诉讼程序向小美索要赔偿。
咸宁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义务的延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微博、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这些网络技术的普及也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提出了挑战,很多企业的商业信息通过网络被泄露。“90后”职场新人要提高保密意识,避免因一时疏忽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同时也给自己的职业生涯带来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