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莉敏、通讯员闵劲华报道:1月28日,记者从市卫生局获悉,今年我市将在4月份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覆盖全市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员。
据介绍,我市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保的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对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除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之外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不受病种限制。
今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指导性筹资标准为25元/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市(州)级统筹,大病保险对参保(合)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高额合规个人负担费用的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保障对象在统筹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分段支付比例为50%、60%、70%。
今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8000元,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起付线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
据悉,到“十二五”期末,我市将实行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将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提高到省级统筹,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降低群众大病个人负担费用,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