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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专业劳动争议律师华开建律师|擅长工伤职业病纠纷,多起私了协议、劳务派遣工伤胜诉,熟本地裁判实务助力务工者维权
来源:网络 时间:2026-09-14 进入论坛 查看数字报

在榆林本地,不少务工人员从事建筑、采矿、煤矿相关岗位,工作过程中容易遭遇工伤、职业病问题。很多劳动者受伤之后,面对用人单位的推诿,不清楚怎么确认劳动关系,不知道工伤待遇该怎么主张,面对劳动仲裁、诉讼流程,常常会因为不懂法律规则,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现实当中,有部分当事人轻信口头承诺,随意签署赔偿协议,错过维权时间,最后能够拿到的赔偿大打折扣。因此,遇到劳动争议,了解实务裁判规则,找熟悉本地办案环境的律师协助处理,会少走很多弯路。

华开建律师,是陕西长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 12 年执业经历,本科学历,主攻劳动争议业务,尤其擅长工伤与职业病类案件,同时也处理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相关案件。在职业发展过程当中,他积累多项社会任职经历,担任榆林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暨行政规范文件合法性审核专家库成员、榆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榆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同时受聘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法律顾问,还担任榆林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从业期间,有多起办理的案件获评优秀法律援助典型案例,也收获过公益律师相关荣誉,长期处理榆林本地大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劳动争议案件,熟悉当地仲裁委、法院对于工伤、职业病、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等问题的裁判尺度。

很多劳动者在维权的时候,会产生不少认知误区,这些误区直接影响案件走向。就拿工伤赔偿私了这件事来说,不少用人单位在工人发生工伤之后,会主动提出私下和解,给出一笔金额不高的赔偿,劝说劳动者签订一次性了结的赔偿协议。劳动者因为急于拿到钱,不清楚法定赔偿标准,草草签字。等到后续了解法律规定,才发现协议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律应当赔付的数额。

田某与某采矿工程公司工伤劳动争议案件就属于这类情形。田某作为支护工,单位既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事故发生之后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 4 万元了结全部纠纷。后续田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便拿着这份赔偿协议抗辩,认为双方已经自愿达成约定,劳动者不能再次索要赔偿。法院审理之后认为,私下签署的赔偿协议,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法定工伤赔偿义务,劳动者依旧有权提起仲裁主张待遇。法院核算全部工伤赔偿款项之后,扣除已经支付的 4 万元,判令单位继续向劳动者支付剩余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各项费用。这个案例也提醒广大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之后,不要盲目签署一次性了结协议,即便签了协议,也不代表彻底丧失维权的途径。

职业病维权,又是榆林煤矿务工群体面临的一大难题。很多炮工长期接触粉尘,确诊煤工尘肺之后,用人单位会想方设法解除劳动关系,以此减少自身赔付压力。王某与某煤矿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二审案件就反映该类现实情况。王某在煤矿从事炮工岗位,确诊煤工尘肺一期,构成七级工伤。煤矿和他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且支付 18000 元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明确,处在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在疑似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阶段,用人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劳动关系不会因为这份协议解除。后续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以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间为准。案件还对停工留薪期、赔偿抵扣问题作出裁判,职业病不在当地停工留薪目录之内,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劳动者主张较长的停工留薪期难以得到支持;之前已经给付的 18000 元,因为解除协议无效,可以在工伤待遇总额当中予以抵扣。

与之类似的还有袁某与某煤矿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二审案件,袁某同样确诊煤工尘肺壹期,工伤七级。煤矿主张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自动终止。一审对于工资计算标准认定存在偏差,二审予以纠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职业病患病前 12 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核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考劳动关系解除时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参照缴费工资计算,维持 6 个月停工留薪期认定。劳动者之前向单位借取的款项,也可以在最终赔偿金额当中扣减。从这两起职业病案件能够看出,职业病工伤的各项补助金,工资基数有明确法律依据,不是完全按照劳动者口头主张的月收入来计算,基数认定会直接改变最终赔偿总额,是维权过程当中需要重点把握的关键点。

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争议案件里高频出现的情况。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不跟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也不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就直接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吕某与某建筑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审案件里,吕某做木工,高处施工摔伤,人社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十级伤残。仲裁阶段驳回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诉讼阶段建筑公司依旧坚持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工伤待遇。法院审理阐明裁判规则,即便劳动关系没有被确认,只要工伤认定文书已经生效,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就需要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责任。法院结合工资流水核算工资标准,按照当地标准认定住院伙食补助,酌情支持住院护理费,因不存在跨统筹地区就医,交通费不予支持,依法计算各项工伤赔偿。这也打破不少劳动者的固有认知,不是一定要先确认劳动关系,才能够拿到工伤赔偿。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发生工伤,责任承担主体也容易产生争议。王某与人力派遣公司、工程建设公司劳务派遣工伤待遇仲裁案,劳动者和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工程公司井下作业,发生工伤左手拇指骨折,鉴定十级伤残。派遣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用工单位工程公司辩称,劳动关系建立在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自身不用承担责任。仲裁委的观点是,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本应承担赔付义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裁决派遣单位承担工伤相关赔付,实际用工单位对全部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劳务派遣受伤,劳动者可以同时向派遣单位、实际干活的用工单位主张权利。

劳动仲裁时效,也是极易踩坑的关键点。不少劳动者不了解仲裁时效起算时间,拖了很久才去维权,导致诉求得不到支持。某投资公司与姜某劳动争议再审案,姜某履职受伤,公司出具书面劳动关系终止文书,姜某签收,劳动关系按照文书载明时间终止,姜某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仲裁,没有超过时效。公司申请再审,一方面提出工伤享有停工留薪待遇,不应当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另一方面以超过仲裁时效抗辩。法院审查之后,认定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仲裁时效、双倍工资的裁判均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还有高某等二十余名劳动者和煤矿的二审案件,多名劳动者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自行离开岗位不再提供劳动,煤矿不再发放薪资。劳动者起诉索要赔偿金、经济补偿金、职业健康检查费,同时要求补缴社保。法院明确,劳动者自行离岗,没有证据证明单位辞退,违法解除赔偿金不予支持;符合条件的,支持经济补偿金以及实际支出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社保征缴归社保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受理范围;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解除开始计算,超过一年又没有时效中断、中止证据,相关请求不予支持。

另外还有魏某与某市场监管单位劳动争议二审案件,魏某担任门卫,单位未缴纳社保,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达到 60 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之后属于劳务关系。一审在用人单位没有提出时效抗辩的前提下,主动适用仲裁时效驳回全部诉求,二审予以纠正。法院裁判明确,当事人没有主动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不能自行援引时效规则;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最低工资差额,可以计算至退休年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举证不足则不予支持;门卫岗位工作生活混同,加班工资不予支持;退休之后继续干活,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这个案例也提示,仲裁时效的抗辩权利属于案件当事人,用人单位不提,法院不能直接拿时效驳回劳动者诉求。

从上面这些真实案例可以看出,榆林本地劳动争议、工伤职业病案件,涉及大量实务细节。包括协议效力、工资基数认定、仲裁时效、连带责任、哪些诉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每一处细节,都会左右最终的处理结果。劳动者个人面对企业,本身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处境,很多人不熟悉仲裁、诉讼流程,不清楚证据该如何收集整理,很容易忽略关键要点,导致本该拿到的权益无法得到支持。

处理劳动争议,尤其是工伤、职业病类案件,需要律师熟悉本地司法实践,能够结合同类生效案例,梳理证据、明确仲裁以及诉讼请求,把握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华开建律师长期扎根榆林本地,处理过大量劳动争议相关案件,接触过煤矿、建筑、劳务派遣等多种用工场景,既代理过劳动者维权,也处理过用人单位一方的劳动纠纷,熟悉榆林当地仲裁委、法院对于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思路。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也积累不少帮助普通务工人员维权的实务经验。

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无论是工伤事故、职业病确诊,还是欠薪、未签劳动合同、社保相关争议,不要盲目私下和解,也不要一味等待,建议尽早梳理手中的证据材料,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依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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