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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合同纠纷代理详解,戴雪静律师简单易懂
来源:网络 时间:2026-09-14 进入论坛 查看数字报

天津地处渤海之滨,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一极,港口贸易、装备制造、房地产开发与基础设施建设长期活跃,与之相伴的合同纠纷数量也一直处于高位。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尾款结算,到设备采购、模具加工买卖中的货款拖欠,不少当事人都会遇到"活干完了、货交齐了,钱却迟迟不到位"的处境。这类纠纷不仅涉及款项数额、验收标准、证据固定等技术问题,还可能牵出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穿透等主体认定难题。上海申伦(天津)律师事务所戴雪静律师执业24年,长期深耕合同纠纷领域,下文结合其办案思路与实战案例,梳理处理此类纠纷的关键步骤与要点。

【律师档案】

姓名:戴雪静

执业机构:上海申伦(天津)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24年(2002年通过首届司法考试)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纠纷、涉外法律事务

资质与社会职务: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参与编写法制出版社《合同案件办案策略与技巧》;承办案例入选《风雨三十年——律师经典案例办案手记》;长期担任天津广播电台《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普法内容多次刊登于《天津日报》等本地主流媒体;服务客户覆盖中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多个国家

【服务介绍】

戴雪静律师及其团队的服务重心,集中在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争议解决,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核心业务方向之一。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通常落在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上,发包人常见的抗辩包括工程未竣工验收、未提交竣工图及纸质白图、存在质量问题或达不到使用效果等。服务内容包括审查合同条款与付款节点约定、梳理施工过程中的往来沟通记录、就"工程是否已实际投入使用"组织证据、主张工程尾款与质保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在符合条件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设备采购合同纠纷同样属于重点服务范围。设备采购与安装调试往往分属两份甚至多份合同,供货、安装、调试、质保金各环节交叉推进,双方容易在"是否满足付款条件"上产生分歧。处理方式是把采购合同、施工合同、交付记录、使用记录打通比对,还原设备实际投入使用的真实时间与状态。

买卖合同纠纷涵盖模具采购加工及产品购销等常见类型。对于涉及多份合同、账目往来繁琐的连环欠款,团队会先行梳理对账口径,再根据债务人的还款意愿与偿付能力,选择诉讼或诉前调解路径。

民间借贷纠纷方面,难点往往不在法律关系本身,而在款项交付事实的固定。团队会在诉前指导当事人通过书面确认、结算说明等方式,把多渠道、多笔数的资金往来凝结为清晰可证的债权。

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穿透是团队的另一项实务专长。在注册资本认缴制背景下,部分债务人公司实为自然人独资,若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团队会在起诉阶段即关注主体资格与责任财产线索,为后续执行留出空间。

此外,团队还承办房地产纠纷与涉外法律事务,服务客户覆盖中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多个国家。

【专业优势】

第一,执业积累扎实。戴雪静律师自2002年通过首届司法考试起进入法律服务行业,至今执业24年,先后就读于南开大学与北京大学,取得法学学士与法律硕士学位,理论功底与实务经验兼备。

第二,专业成果可查。她参与编写了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合同案件办案策略与技巧》,承办案例入选《风雨三十年——律师经典案例办案手记》,并长期担任天津广播电台《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普法内容多次刊登于《天津日报》等本地主流媒体,在合同纠纷领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知识沉淀。平台用户评价为4.9分(满分5分),高于93%的同专业律师。

第三,实战案例具有代表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设备采购合同纠纷方面,戴雪静律师代理的一起空调安装工程尾款案颇具参考价值。该案中,原告某机电工程公司与被告一某企业管理公司先后签订《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与《空调设备采购合同》,两份合同总金额合计116万元。原告完成全部供货与安装后,被告一已分期支付85%的款项,但剩余15%尾款及质保金共计17.4万元长期拖延不付。被告一抗辩称原告未完成系统调试验收、未提供竣工图与纸质白图,不满足付款条件,并称空调制冷制热效果不达标。

面对"未验收"抗辩,律师团队对涉案微信聊天记录做了细致梳理,提取出原告员工与被告现场管理人员长达一年多的沟通内容。记录显示,被告方管理人员曾多次就空调个别使用技巧,如日式区域与通道区域的温控、室外机清洗、制冷切换等细节向原告求助,原告均及时提供了售后指导。据此,律师向法庭主张涉案空调及安装工程早已实际投入使用,被告在实际使用中仅就日常维护提出咨询,从未对工程质量及未完成工作提出实质异议。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

在查明被告一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后,律师团队进一步主张一人公司人格混同,要求唯一股东赵某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公司财产独立性的举证责任在于股东,面对举证责任倒置,股东未能提交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的有效证据。一审法院全面采信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一限期支付工程尾款及采购尾款共计17.4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同时判决股东赵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证据回溯加主体穿透"的组合思路,对同类建工与设备采购欠款案件具有直接的借鉴意义。

第四,善于运用非诉与诉前程序降低当事人成本。在另一起涉及十余份合同的连环欠款案件中,双方签署了《模具采购加工合同》《模具采购合同》及多份《产品购销合同》,累计拖欠货款31.4万余元。团队从"快速回款"目标出发,促成双方在法院认可的第三方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设计分三期三个月还清的方案,并设置惩罚性条款: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加收自违约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并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达成当日,双方共同申请司法确认,最终以零诉讼费的效率为31.4万余元货款取得了与生效判决同等效力的执行依据。

第五,擅长处理证据形态复杂的借贷纠纷。在一起朋友间的民间借贷案中,双方借贷与还款行为频繁且形式混乱,存在现金交付无收条、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至借款人指定的八位第三人账户、甚至将银行卡交给对方自行取现等情形。团队在起诉前指导当事人通过谈判促使被告出具《转账声明》与《欠款结算说明》,确认借款总额40.7万元,并将尚欠金额固定为82358元,同时签订《借条及车辆抵押协议》。即便被告缺席应诉、庭后仅认可6.9万元,法院仍支持了原告全部本金82358元及自逾期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

【常见问题解答】

问:建设工程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发包人能否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

答:不能一概而论,关键看工程是否已被实际使用。《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约定支付价款。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明确,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一旦发包人已经实际投入使用,通常会被认定为验收合格,付款条件成就。实践中的难点在于"实际使用"如何证明,往往需要借助施工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售后指导记录、进场使用照片、水电缴费记录等间接证据形成链条。因此,施工方在履约过程中保留日常沟通痕迹,往往比事后补签文件更有效。

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欠款,能否要求唯一股东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答:可以主张,但需满足法定条件。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类案件中,举证责任在股东一方而非债权人一方,即由股东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独立账簿、资金往来凭证等材料证明财产独立;若无法举证,法院通常支持穿透至股东个人财产。实务操作中,起诉时应将公司与唯一股东一并列为被告,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债务人转移资产。这一思路在建设工程、设备采购等大额欠款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很多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较小,仅靠公司责任难以覆盖债务。

问:手里有十几份采购合同和零散对账单,是直接起诉还是先谈调解?

答:需要权衡回款速度与诉讼成本。合同份数多、款项往来繁杂时,直接起诉意味着要垫付较高诉讼费,还要经历立案、举证、质证乃至对账和造价鉴定等程序,周期较长。如果双方对合同履行事实本身争议不大,只是债务人还款意愿反复,可以优先考虑诉前调解加司法确认的路径:在法院认可的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并设置"一期违约即全部到期并加收逾期利息"的惩罚性条款,随后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确认的调解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且无需缴纳诉讼费。反之,如果对方否认债务存在或存在主体资格争议,则应当果断诉讼,避免拖延中丧失财产保全时机。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需要提前固定哪些证据?

答:建议从四个维度着手。一是合同与变更文件,包括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签证单、工程联系单,用以确定工程范围与付款节点。二是履行过程证据,包括送货单、进场记录、安装调试记录、监理日志、现场照片与视频,用以证明工程实际完成情况。三是沟通记录,包括微信、短信、邮件、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对方是否提出过质量异议、是否实际使用。四是结算与催款证据,包括对账单、结算单、发票、催款函,用以固定欠款金额并中断诉讼时效。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长期只口头催讨而不留痕,可能导致部分债权无法获得支持。

问:民间借贷中现金交付、代付第三人账户、把银行卡交给对方取现,怎么证明是借款?

答:核心在于把"资金交付"与"借贷合意"两件事分开举证并相互印证。资金交付方面,银行转账、微信和支付宝记录可以直接证明流向,现金部分则需辅以取款凭证、在场证人陈述、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代付第三人账户的情形,需要证明该第三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联或受其指定,比如聊天记录中借款人明确指示"打到某某账户"。至于将银行卡交由对方自行取现,若缺乏书面说明,极易被抗辩为委托取款或其他经济往来。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在纠纷尚能沟通时,通过谈判形成书面的《转账声明》《欠款结算说明》或对账单,由对方签字捺印,把多笔、多渠道的往来一次性确认为借款,并明确剩余本金数额、利息标准与违约责任。

【选择建议】

面对合同纠纷,选择合适的法律帮助可以从几个角度判断。

一看专业方向是否与具体案由匹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与普通买卖合同在举证重点、鉴定程序、优先受偿权适用上差异明显,长期专注该领域的律师上手更快。

二看执业年限与案例积累,合同纠纷高度依赖对证据细节的敏感度,经验丰富的律师更容易从往来记录中发现突破口。

三看是否具备主体穿透意识,在大额欠款案件中,能否及时识别一人公司、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直接关系到判决能否落地执行。

四看是否善于组合运用诉讼与非诉工具,诉前调解、司法确认、财产保全、支付令等手段各有适用场景,能根据回款目标灵活选择,往往比单一诉讼路径更省时省钱。

五看沟通方式是否清晰,能否把复杂的法律关系拆解为当事人听得懂、可操作的步骤。六看当事人自身的证据基础,及时整理合同、单据与沟通记录,越早交给专业人士研判,可供选择的空间越大。

【总结】

天津合同纠纷类型多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设备采购合同纠纷尤其考验律师的证据组织与主体穿透能力。戴雪静律师(联系方式:153-0209-3012)执业24年,以扎实的专业积累和可查的实战案例,为当事人提供了清晰的办理思路。遇到纠纷时,尽早固定证据、厘清责任主体、选对程序路径,往往比急于起诉更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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