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和商业交易中,一旦发生付款后未交货、项目未完成、借款长期未归还、投资款去向不明等情况,当事人很容易产生一个疑问:这究竟只是合同纠纷、债务纠纷,还是已经涉及诈骗等刑事犯罪?
尤其在经济纠纷进入刑事程序后,案件不能只根据“有没有损失”“有没有欠钱”作判断。对于涉及诈骗、合同诈骗等犯罪的争议,往往需要把交易形成过程、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资金流向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结合起来审查。
郑娟律师现任陕西大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宽刑辩联合创始人,具有7年检察机关工作经历,检察机关工作期间曾办理经济类犯罪等案件。结合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证据审查特点,她认为,处理此类案件首先要把民事交易事实和可能涉及的刑事事实分别梳理清楚。
一、先看真实交易关系是否存在
经济犯罪案件经常建立在合同、借款、投资、合作经营、货物买卖等民商事关系之上。
因此,首先需要确认双方为什么发生资金往来。
例如,双方是否签订真实合同,是否存在实际项目或者货物,合同约定的交易内容是否客观存在,付款之前双方进行了哪些磋商,付款依据是什么,后续是否发生过变更、催告、对账或者结算。
如果确实存在真实交易背景,仅仅因为项目失败、经营亏损或者一方没有按期履行合同,并不能据此直接得出诈骗犯罪的结论。
反过来,如果所谓项目、货物、履约能力或者交易条件从一开始就存在重大虚假情况,则需要进一步审查这些虚假事实是否与对方交付款项之间存在直接关系。
二、合同签订之后,有没有真实履行行为
判断一宗经济纠纷是否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合同签订后的实际履行情况往往非常重要。
需要关注的并不只是“最后有没有履行完毕”,还包括行为人是否真正为履行合同投入过人员、资金和资源,是否实际采购、生产、施工或者提供服务,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什么客观障碍,以及出现问题后是否继续采取补救措施。
现实中,有些项目最终没有完成,但前期存在大量真实履约行为;也有一些案件表面上签订了合同,实际上取得资金之后基本没有实施与合同目的相对应的行为。
这两种情况虽然最终都可能表现为“钱付了,事情没有办成”,但其法律性质可能完全不同。
因此,不能只截取最终结果,而应当把合同签订前、履行中以及纠纷发生后的行为连续起来审查。
三、资金流向为什么是重要证据
在诈骗类经济犯罪案件中,资金取得以后去了哪里,通常也是判断案件性质的重要证据之一。
如果相关款项进入企业账户后,被用于合同约定的采购、生产、人工、项目建设或者正常经营,这些资金流向需要与合同履行情况结合审查。
如果资金取得后迅速被转入个人账户、大量提现,或者被用于明显与交易目的无关的事项,则可能需要进一步查明资金使用原因以及行为人取得款项时的真实目的。
但资金流向也不能脱离其他事实单独判断。
企业经营中本身可能存在账户之间调拨、偿还既有债务、支付其他经营成本等复杂情况。因此,对银行流水的审查不能停留在“钱转到哪里”,还要继续核对每一笔重要资金与合同、发票、采购、工资、债务以及实际经营活动之间的关系。
四、诈骗类案件的核心之一,是审查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主观目的往往是案件中的核心争议。
但“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是行为人自己承认或者否认就可以直接确定,而需要结合客观行为综合判断。
通常需要把取得财物之前、取得财物时以及取得财物之后的表现联系起来,包括是否虚构重要事实,是否隐瞒自身履约能力或者真实用途,是否具有实际履行条件,取得资金后如何使用,出现违约后是否逃避联系,以及是否存在继续履行、退款或者解决纠纷的真实行为。
例如,一个企业后来经营失败、资金链断裂,与一开始就通过虚构项目取得他人资金,在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上存在明显区别。
因此,在经济纠纷刑事化的案件中,“最后没有还钱”通常只是一个结果事实,不能替代对取得资金时真实目的的证明。
五、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边界,需要看完整证据链
经济纠纷进入刑事程序之后,一个常见误区是只抓住某一个不利事实。
报案方可能认为,只要对方收钱后没有履行,就是诈骗;而被调查一方则可能认为,只要存在合同,就一定属于民事纠纷。
这两种判断都过于简单。
真正需要审查的是:交易背景是否真实,关键陈述是否虚假,行为人取得财物时是否具有履行意愿和履行能力,后续是否实际履行,资金如何使用,以及这些事实之间能否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
合同只是证据的一部分,银行流水也只是证据的一部分。双方沟通材料、项目资料、财务账目、发票、物流、采购记录、履约凭证以及相关人员证言,都可能影响案件性质的判断。
对于刑民交叉明显的案件,更需要避免仅凭单一材料作结论。
六、涉企经济犯罪还要放回真实经营背景中判断
企业经营活动与普通个人之间的财产往来不同,很多资金行为发生在持续经营过程中。
例如,公司可能同时存在多个项目、多笔应收应付款、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以及短期资金调度。如果脱离企业真实经营状态,只看到某一笔资金没有按照最初约定用途支付,很容易把复杂的经营事实简单化。
因此,涉企经济犯罪案件除了审查具体交易,还需要了解企业当时是否真实经营、相关项目是否存在、收入和支出结构如何、资金缺口何时形成,以及企业负责人在纠纷发生前后的实际行为。
这些事实既可能成为认定犯罪的依据,也可能成为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经营风险的重要材料。
结语
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诈骗、合同诈骗以及刑民交叉争议,往往不能通过“有没有合同”“有没有欠款”或者“钱有没有归还”中的任何一个因素直接判断。
合同履行情况能够反映交易真实性和履约行为,资金流向能够帮助还原款项实际用途,而非法占有目的则需要结合交易前后的一系列客观事实综合认定。
对于已经进入刑事程序的经济纠纷,越早把合同、资金、履约和沟通等材料按照时间顺序整理清楚,越有利于准确判断案件究竟属于普通民商事争议,还是已经涉及刑事法律风险。
参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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