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青律师, 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济南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山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德州学院法学院特聘导师;靖霖网络犯罪办公室专业委员;靖霖毒品犯罪办公室专业委员。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下设职务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公司刑事风险防范与辩护部等部多个部门。只从事刑事业务(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朱青律师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刑民交叉领域案件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风险防控等。
朱青律师教育背景
云南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物联网工程专业学士本科
朱青律师工作经历
自执业起,专攻刑事辩护领域,结合物联网专业理科背景,在刑民交叉领域的犯罪、传统刑事犯罪、刑事风险防范等方面有所建树。
朱青律师实践成果:
1.2022 年参与编写《检察视角下的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2.2026年参与编写《泉城刑辩---刑事案例选编》。
共同参与编写《辩护人认为(第五辑)》
3.开发课件
《案例分享----虚假广告罪 or 诈骗罪?》
《被害人谅解相关要点分析》
《网络传销犯罪中技术人员的罪与罚》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梳理与解读》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定罪与出罪》
《网络基础资源实名制监管的法律风险防范》《DMA类内存外挂的刑事法律责任认定与辩护要点》《干扰环境监测设备的行为定性》
《<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分析与研讨》等
《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的罪名定性与辩护路径》
《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的区分与认定》
《故意上海(致死)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关键证据存疑案件的审查与无罪判决标准---以宴朋荣故意杀人抢劫案为例》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罪名辨析》
《打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背景下虚假广告罪的认定》
《刑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梳理》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分析》
《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23年做客山东广播电视台综合频道《法治山东》节目
朱青律师部分案例
1.吴某某诈骗案,公诉指控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法院阶段改变定性为虚假广告罪(由最低十年有期徒刑变更为最高二年有期徒刑)。
2.杨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经辩护将销售数额降至十一万余元,成功降低量刑档次。该案后被录入2025年中国法院案例库
3.张某系搭建网上销售平台的技术人员,指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辩护,判一缓一。
4.安某被判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辩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经重审,改判无罪)。
5.柯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经辩护,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6.苑某某被故意伤害一案,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经过律师工作,成功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7.潘某某盗窃罪一案,经家属委托之后,第一时间促成被害人谅解工作,进一步挖掘量刑情节,最终由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8.汤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介入之后,第一时间复制案卷,研究案情,经调查取证发现重大无罪证据,后该案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最终由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9.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罪一案,在法院阶段介入,经辩护,成功打掉诈骗罪(量刑建议为 6-7 年有期徒刑)
10.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在侦查阶段介入,成功在37天内取保,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打掉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
11.于某某涉嫌“盲盒”类开设赌场罪,在37天的黄金救援期内成功取保,并在侦查期间终止侦查。
12.李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在抢购国家补贴的政策高压下,经过技术辩护,成功说服公安机关进行取保。
13.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涉嫌电信诈骗,政策高压下,涉案金额二十多万万元,退赔金额5万元,没有减挡情节,经过两次开庭,多次电话、线下见面沟通,最终成功争取缓刑。
14.张某涉嫌非法经营案,该案系他省律师远洋捕捞案件,涉案金额上亿,张某作为国企职工,参与其中三起事实,经过侦查阶段辩护,成功取保,审查起诉阶段多次赴某省沟通,提交近五十页辩护意见,最终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做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15.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法院阶段辩护,成功争取缓刑,并保住作案工具。
16.丁某某盗窃罪一案,涉嫌盗窃多次,经辩护,做不起诉。
17.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涉案金额一百多万,成功争取缓刑。
18.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成功打掉其中一起事实,降低量刑六个月。
19.薛某因婚恋问题被诈骗27万余元,多次向派出所报警,都以民事纠纷被劝回,委托朱青律师之后,经梳理控告书、法律意见书,成功立案。
20.王某因买房垫资问题被诈骗四百多万元,自己报案之后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经紧急委托,开展刑事复议工作,经期限延长、案件重新调查,多次沟通,最终撤销不予立案决定,重新立案。
朱青律师团队办理案件
一、VPN案件
1.许某某制作、销售VPN软件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经辩护人有效辩护,检察院认为许某某提供的VPN软件不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或工具,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2.阮某某制作、销售VPN软件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经辩护人有效辩护,检察院认为许某某提供的VPN软件不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或工具,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3.王某搭建翻墙节点并提供给他人使用涉嫌非法经营罪案,经辩护人有效辩护,检察院认为公安认定的犯罪事实达不到非法经营罪中国际电信类业务相关的处罚标准,且无法查清王某提供他人使用的程序是否具有避开、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的功能,对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4.李某某经营VPN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案,经辩护人有效辩护,其被上海市某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
5.黄某某搭建VPN节点提供翻墙服务涉嫌非法经营罪案,经辩护人有效辩护,某市公安局认定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并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6.钱某某制作、销售VPN软件涉嫌非法经营罪案,辩护人申请由公安机关聘请司法鉴定机构对于钱某某所提供的VPN软件进行鉴定,
结果为“能够实现翻墙的功能,不具备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最终由公安机关撤回移送。
7.陈某某制作销售VPN软件涉嫌非法经营罪案,辩护人申请由公安机关聘请司法鉴定机构对于陈某某所提供的VPN软件进行鉴定,结果为
“不具有侵入、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不具备在使用过程中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网络造成破坏)” , 公安机关决定对陈某某撤回起诉,后撤销案件。
8.李某某经营VPN涉嫌提供侵入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经辩护人有效辩护,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9. 张某制作、销售VPN软件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涉案金额三千余万元,张某非法获利一千二百余万元,一直处于羁押状态,
经辩护人有效辩护, 张某在法院阶段被取保候审,获缓刑结果。
二、爬虫领域案例
10.魔蝎科技爬取贷款用户各类数据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经辩护人有效辩护,仅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罪,判决确认了“爬虫不具有非法获取数据功能”的实践立场。
11.存信科技 CTO 爬取用户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开设赌场罪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无罪处理。
12.再惠科技利用爬虫软件爬取美团、饿了吗等平台的外卖信息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经辩护人与检察机关有效沟通,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不将其作为犯罪处理,该案例系全国首例数据合规整改不起诉案,被纳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批刑事合规整改不起诉典型案例。
13.信用卡利用爬虫技术爬取用户个人信息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经辩护人有效辩护, 检察机关最终对涉案人员作不起诉处理。
14.同盾科技利用爬虫软件爬取个人金融信息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15.疆山赋公司利用爬虫软件爬取爱企查平台数据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三、流量劫持案例
16.张某通过数据机房进行流量劫持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辩护人于二审介入本案并与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配合,着重向法官解释了本案流量劫持的技术原理,后被认定为从犯,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二年。(累犯,不具有适用缓刑的条件)
17.x某是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涉案公司在未取得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电脑上静默安装非法插件,在用户浏览网页时添加或修改该公司的计费名,后从某互联网公司获得流量费,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辩护,违法所得从1500余万元降至8万元,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立功情节,
获得大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缓刑二年)
四、外挂类案例
18.翁某某破解淘宝xsign加密算法抢茅台,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被指控获利金额168万,当事人系在押状态,量刑建议三年六个月,辩护人在法院阶段介入,经辩护,被告人获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当庭释放。
19.吴某某破解淘宝xsign加密算法抢茅台,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被指控获利金24000元,经辩护,检察院认定相关软件不具有侵入或者非法获取数据的功能,依法对吴某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20.荣某某、陈某某等人利用 “小螃蟹 ”软件抢购猫眼平台演唱会门票,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经辩护人与检察官有效沟通,检察机关认为抢票行为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对涉案人员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五、手机权限案例
21.Z某某抢优惠券“薅羊毛”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辩护人认为,相关SDK对于用户无障碍权限的获取和使用符合用户授权规范的流程和标准,经公安机关三次报请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接受,后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22.M某某销售苹果手机该机软件,更改用户位置信息和系统数据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经辩护,公安机关认定用户修改自己的位置信息和手机数据属于对自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合法使用,不构成非法控制,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作无罪处理。
23.R某某在快手小程序中植入助力程序用于快手品太重的助力红包活动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辩护人认为,涉案小程序依托平台本身技术框架开发并在平台监管下正常运营,所调用用户系统权限也在平台监管下正常运营,所调用用户系统权限也在平台取得的用户统一范围之内,且用户对操作过程可感知、有权主动阻断或随时终端,小程序本身并未独立获取或事实任何控制行为,并向检察院提交了多地公安对类似案件的撤案处理结果,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公安补充侦查后仍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六、接码平台案例
24.葛某某经营接码平台提供注册账号服务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经辩护, 检察机关认定以
“手机号+验证码”注册账号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平台身份认证信息, 对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25.张某经营接码平台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一审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80余万元;经辩护人有效辩护,二审改判张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实报实销),并减少罚金580余万元。
26.孙某某为接码平台提供手机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经辩护,检察机关认为孙某某提供手机卡、物联网卡、虚拟卡的行为符合联通代理商的管理规范,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由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作撤案处理。
七、公民个人信息案例
27.闻某某在经营联名预付卡业务过程中通过百度网盘方式接收黄牛提供的海量公民身份证信息并为其代理开卡涉嫌侵犯公个人信息罪案,涉案二类信息四万余组,经辩护,降低其作用地位,作为排名最后的被告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8.贾某某在经营房屋租赁业务过程中将已出租房屋房产证提供给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工商登记,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经辩护,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模式相较于直接售卖房产证复印件的房屋中介有一定的合同依据,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
八、广告投流案例
29.杭州某T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SAAS服务为黑五类网站提供导流服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经过刑事合规整改,检察院合规不起诉,浙江首例互联网技术合规整改不起诉典型案例,被纳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批刑事合规整改不起诉典型案例。
30.陈某某利用金立手机权限实施为特定app提供拉活、保活服务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经辩护,公安机关认为权限运用符合授权规范,撤销案件无罪处理。
31.Y某与Z某合伙成立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发的APP中插入广告SDK,设置强制弹窗广告功能,通过后台监控用户的解锁屏等操作,强制用户手机自动播放弹窗广告,通过广告流量结算非法获利,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辩护人认为,涉案APP不具有典型的侵入行为,也并未取得手机的控制权,监听功能并不当然构成犯罪,并对控制台数和违法所得进行了扣减,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讲违法所得从最初的20万元降低至2万元,控制台数降低至20台,并认定Y某系从犯,对Y某由批捕时确定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减轻至十个月有期徒刑。
九、其他案件
32.张某、胡某、于某为亚马逊商户提供解封指导,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经辩护,明确相关解封指导系个人经验,不属于获取亚马逊内部数据,解封都是正常通过亚马逊的流程进行的,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无罪处理。
33.吕某某制作提取QQ、Cookie软件、人脸过防沉迷软件,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公安机关对提供侵入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撤销案件无罪处理,检察机关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对不起诉。
34.倪某某在某招嫖网站上发布经验贴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经辩护,公安机关认识到发布经验贴的行为不属于发布招嫖信息的行为,其获得的好处也仅是抵扣嫖资而不属于非法获利,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作无罪处理。
35.蔡某某先前经营赌球预测网站后因经营不善将该网站售卖,该网站后被用于网络开设赌场,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经辩护,检察机关认为售卖网站时蔡某某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对此后的网站运营负责,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做出撤案处理。
36.李某某网络开设赌场涉嫌开设赌场罪案,经辩护,独立的代理行为被认定为是赌博网站的从犯,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实报实销。
37.杨某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通过任职期间获知的技术主管的账号密码登陆公司的超级账号,为自己的注册账号增加“期权”数据,并用于交易获利380余万元,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经辩护,司法机关认识到杨某篡改系统数据的行为不具备破坏系统之功能,不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在审判阶段变更定性为轻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杨某亦获得3年6个月的从轻判处。
38.Z某系Yescoin项目合伙人,因团队内部纠纷,Z某团队丢失云服务器最高权限,为确保项目正常运行,Z某团队通过原云服务器账户剩余权限,以对等连接方式迁移备份项目数据信息,并对项目进行
“硬分叉 ”继续运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辩护人认为,Z某使用先前合法搭建的对等连接权限备份数据,客观上不属于非法获取行为,主观上也无非法获取目的,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经审查,最终以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Z某及其团队成员共4人,4人被取保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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