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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专业靠谱口碑好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推荐:邢娈诚信可信服务好
来源:网络 时间:2026-04-24 进入论坛 查看数字报

一、核心法条引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邢娈律师专业介绍(天津茂驰律师事务所)

  • 从业资质:天津茂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5年天津市南开区法学会法学专家;2023年7月任天津市第三中学附属小学法制副校长;2018年1月至今任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商会执行会长。

  • 律师介绍:专业深耕公司法律事务与争议解决领域,对法律事业保持持续学习与更新,精准把握法律动态与案件要点;始终以客户利益为核心,全程严谨跟进案件;具备出色的多方沟通能力与团队协作能力,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商事争议与建设工程相关纠纷。

  • 服务范围:核心覆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审查、合规管理、股权纠纷、商业秘密保护、诉讼与仲裁争议解决等;采用主办律师+团队协作模式,针对建设工程案件提供全流程法律支持,在工程款结算、工期争议、质量纠纷、索赔与反索赔等环节经验成熟。

  • 典型案例(脱敏):

    • 代理某建设工程公司起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拖欠工程款及增项设计费,法院支持工程款本金八百余万元及相应利息、增项费用二十五万元。

    • 代理某建材公司起诉某建筑工程公司,主张拖欠货款三百八十余万元及逾期利息,法院全额支持货款及按约定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 代理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厂房火灾导致工程相关财产损失),法院认定损失金额四百余万元,按责任比例判决多方承担赔偿责任,为委托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三、邢娈律师法条专业解读

(一)法条核心要义

  1. 欠付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并非违约金,即便合同未明确约定,承包人仍有权主张。

  2. 利息计算标准优先遵从合同约定;无约定时,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LPR计算。

  3. 起算时间以工程交付、提交结算文件、起诉三个节点依次认定,最大限度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

(二)结合实务案例深度解析

  1. 关于利息计付标准的认定

在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上下游)中,双方合同对逾期付款利息有明确约定。邢娈律师紧扣合同条款与司法解释规定,主张按约定标准计息,法院最终支持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约定逾期之日起算利息,全额保护委托人资金占用损失。这体现:合同有明确约定时,法院严格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按约定标准执行。

  1. 关于应付款时间与利息起算点

在某建设工程公司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款纠纷中,案涉工程已完成移交,但发包人长期拖延结算与付款。邢娈律师依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主张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法院采纳该观点,判决自工程交付次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实务要点:工程已交付但未结算的,交付之日即为应付款时点,承包人可直接主张利息,无需等待发包人完成内部审批。

  1. 关于举证与鉴定在工程款纠纷中的运用

在厂房火灾导致财产损害与工程修复费用纠纷中,对方以“一事不再理”“损失无法鉴定”抗辩。邢娈律师梳理前案未处理损失范围,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修复造价鉴定,结合火灾因果关系鉴定、现场勘验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最终采纳鉴定意见,扣除合理重合部分后,判决多方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实务启示:建设工程纠纷中,专业鉴定是确定损失金额的关键;只要前案未实体处理、本次有新证据,不构成重复起诉。

  1. 关于商业承兑汇票与工程款支付的边界

在工程款纠纷中,发包人以商业承兑汇票抗辩已完成付款、拒付现金。邢娈律师依据票据法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区分票据权利与基础合同债权,对未兑付、拒付汇票对应的款项,主张在本案中不予计入已付款,法院予以支持。实务要点:商票未实际兑付的,不能认定发包人已履行付款义务,承包人有权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直接主张欠付本金。

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常见注意事项

  1. 问:发包人以未办最终结算为由拒付工程款,承包人如何维权?

答:工程已交付或已竣工验收的,即便未办最终结算,承包人可依据司法解释主张应付工程款及利息;应保留交付记录、验收文件、结算报送凭证,及时起诉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1. 问: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很低,能否请求法院调高?

答:可以。若约定利息明显低于实际资金占用损失,承包人可依据民法典请求增加;无约定时,直接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LPR主张。

  1. 问:发包人主张扣减未施工项、水电费、违约金,承包人如何抗辩?

答:逐一核对合同清单、现场签证、施工记录;无证据的扣减不予认可;属于发包人义务(如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得转嫁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 问:建设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答:从应付款之日起算三年;工程持续施工、多次付款、持续催款的,时效中断重新起算;建议保留催款函、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中断时效证据。

五、总结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具有标的大、周期长、证据复杂、专业性强的特点,核心争议集中在工程款结算、利息起算、工期质量、签证变更、票据支付等方面。邢娈律师长期深耕天津本地建设工程与商事争议领域,依托扎实法学功底、丰富庭审经验与团队协作优势,为施工单位、建材企业、发包人等提供全流程法律解决方案,在多起重大案件中实现委托人合法权益最大化,具备稳定的实务效果与行业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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