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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工伤预防之以案说法(四十九)

  【案例详情】 车辆挂靠经营,挂靠人聘用的司机受伤,被挂靠单位要担责吗?

  毛某出资购买重型半挂牵引车,以某物流公司名义注册登记,自主经营、自行聘请司机,与物流公司不产生劳动关系。卢某由毛某招聘担任司机,在卸货时被掉落的钢管砸伤。卢某申请工伤认定,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物流公司不服,主张车辆由毛某自主经营,卢某不是其聘用的人员,不应承担责任。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挂靠经营中,被挂靠单位出借的不仅是经营资质,还包括以单位名义对外呈现的用工主体外观。挂靠人聘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挂靠经营业务时受伤,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其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直接劳动关系为前提。这一规则旨在防止被挂靠单位通过“借名”经营转嫁风险、规避责任。物流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当对卢某的工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