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受伤后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张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因操作失误导致受伤,随后向公司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因公司并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赔偿。张某先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后,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经相关证据审查,认定张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公司应按规定标准承担张某的工伤待遇。
【法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不影响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和结论,但工伤保险基金不承担支付责任,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均须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本案中,张某虽因操作失误受伤,但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操作失误不属于法定排除情形,不影响工伤认定。公司未缴纳社保,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全额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