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青朋 通讯员 徐建辉)7月16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餐饮单位“外摆”经营保障食品安全的提示,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提示要求餐饮单位“外摆”需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包含“外摆”所售菜品,相关证件复印件应在“外摆”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同时,在摊点醒目处张贴食品安全提示(如“餐食请及时食用,避免久置”)及投诉热线,确保第一时间响应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每日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并记录,患传染病者不得上岗。摊位操作人员应全程规范穿戴洁净口罩、帽子、工作服及食品级手套,定时洗手消毒,严禁佩戴首饰、涂抹指甲油,合理调整户外作业时间,避免人员中暑。
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所有食材采购须索证索票,包括供应商资质、检验报告、进货票据等,确保食材来源合法可溯;食材储存应严格按照冷藏冷冻等温度条件,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着色剂、含铝膨松剂、防腐剂等,禁止采购使用非食用物质(如工业明胶、硼砂)及亚硝酸盐。
另外,要严格加工操作,加工过程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做到生熟分开、荤素分开,严防交叉污染。打包容器应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标准等。严控售卖时效,“外摆”食品应根据销量合理控制制作量,避免多次复热、储存售卖。“外摆”区域应采取遮阳措施,防止食品因阳光直射、温度过高导致变质。“外摆”经营区域应远离环卫垃圾桶、垃圾中转处理站、公共厕所等污染源,配备防蝇、防尘设施。每日经营前后对操作台、用具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并保持摊位周边环境整洁,杜绝垃圾堆积。
市市场监管部门表示,我市各餐饮服务经营者要高度重视“外摆”经营的规范管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优质的食品,全力守牢“舌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