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庞赟 吴青朋)近日,记者获悉,我市已调整并执行新的社会救助标准,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咸安区783元/人/月,嘉鱼县780元/人/月,赤壁市782元/人/月,通城县、崇阳县736元/人/月,通山县735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咸安区724元/人/月,嘉鱼县716元/人/月,赤壁市722元/人/月,通城县664元/人/月,崇阳县654元/人/月,通山县663元/人/月。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咸安区1566元/人/月,嘉鱼县1560元/人/月,赤壁市1564元/人/月,通城县、崇阳县1472元/人/月,通山县1470元/人/月。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咸安区1236元/人/月,嘉鱼县1409元/人/月,赤壁市1251元/人/月,通城县1249元/人/月,崇阳县1153元/人/月,通山县1090元/人/月。
此外,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咸安区1566元/人/月,嘉鱼县1560元/人/月,赤壁市1564元/人/月,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1500元/人/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400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孤儿养育标准执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