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假看病后返回家中死亡,是否受工伤保护?
案例:刘某在某公司担任保安。2020年7月24日上午11:38,刘某因身体不适通过微信工作群向公司请假至市某三甲医院看病。病历载明:刘某主诉“胸痛3天”;医院初步诊断“胸痛”。诊治结束后,刘某于18:00左右返回家中休息。当晚22:00左右,刘某妻子发现其症状异样,遂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抢救无效,刘某于当晚23:38被宣布死亡,死亡原因描述为心脏性猝死。后刘某妻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刘某于上午11:38因身体不适向公司请假至医院看病,其后经医生诊治出具诊断意见,刘某离开医院回家,当天请假看病过程至此终结。刘某回家后,当晚22点左右出现晕厥无知觉情形,再至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在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同时,本案中刘某家属亦无证据证明刘某心脏性猝死是其当天下午到医院所诊治病情的直接发展,在缺乏医疗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出示证据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采信无依据的关联性推测。故刘某死亡不应认定为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