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之问(二十七)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要规范案例:赵六在某企业从事锅炉作业,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高温。某个夏天下午,赵六工作时出现头疼症状,遂请假回到宿舍休息;第二天因体温升高入院治疗,后出现意识不清、电解质紊乱、酸碱失衡等症状,最终死亡,死亡原因为热射病导致多脏器衰竭。企业并未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执法人员查阅该企业提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发现该企业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时,未按照标准要求选择夏季高温季对“高温”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而选择了秋冬低温季,检测结果掩盖了赵六所在的炉前工工作岗位的夏季气温超过了职业接触限值的事实。

    本案例中,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条款: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第三十七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例特别要引起注意的是:为该企业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同时也违反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例更要提醒接触高温的劳动者(尤其是在夏季室外温度>35℃时),应增强个人防护意识、提高自救能力,工作过程中出现不适症状要及时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