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拒绝赡养,老人起诉维权
法院判决每年支付6000元赡养费
通讯员 朱国丹 王亦心

  “我不是他的儿子,凭什么要我给他养老?”近日,赤壁男子吴任(化名)对养父将自己告上法庭愤愤不平。最后法院判决他有赡养义务,需要每年给养父支付6000元生活费。

  吴老汉(化名)夫妇于1990年结婚,二人一直未生育子女,后来收养了8岁的吴任。

  至此,吴任长期随同吴老汉夫妇一起生活。吴老汉送吴任上学,负担他的学杂费及生活日常开支,吴任辍学后,吴老汉出资安排他学习木工技艺,赖以谋生,在其成年后,吴老汉为他操心婚姻大事。吴任先后两段婚姻,都是吴老汉操持,出资买房,宴请相亲,照料刚出生的女儿。

  近几年,吴老汉年事渐高,患上了二级视力残疾,一直赖以维持生计的挖藕工作便停掉了。没有了收入来源,日常起居也需要他人协助照料,吴老汉夫妇被吴任百般嫌弃。

  2024年9月,吴任将吴老汉夫妇赶出了家门,更换了门锁,拒不给付生活、生病诊疗费用。走投无路的吴老汉,一纸诉状把吴任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承担赡养责任。

  赤壁法院莼川人民法庭收到起诉材料后,第一时间联系吴任,但多次拨打电话,均无人接听。法庭干警来到吴任居住的地方,上门送达诉状和传票,面对面劝导。同时,先后到洪水铺村、社区、派出所等地调查,多方了解吴任的户籍信息、学习成长情况、收入支出情况、家庭关系等。

  经查明,吴任自幼年时起就与吴老汉夫妇一起生活。吴老汉照顾他长达十余年,尽其所能地为他创造了一个安全、稳定的成长环境,尽到了抚养义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现吴老汉年事已高,已经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其收入不足以满足基本生活及医疗需要。吴任已成年,于情于理都应承担起赡养吴老汉夫妇的义务。

  据此,赤壁法院依法支持吴老汉的诉讼请求。参考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综合考量吴老汉的身体状况、本地物价水平、吴任的收入状况及负担能力等因素,赤壁法院酌定吴任每年支付吴老汉赡养费6000元。并向吴老汉支付2024年9月至2024年12月的赡养费2000元。

  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吴任主动来到莼川法庭给付赡养费,并承诺以后会按时将赡养费汇至养父的银行卡上。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吴老汉尽到了抚养吴任的义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无论吴任是否是吴老汉的亲生子女,均不影响其与吴老汉之间的抚养关系。为此,人民法院秉持司法护老的理念,积极促成子女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以法律手段解决了古稀老人与养子之间的赡养纠纷,使老人的晚年生活得到了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