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应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某次洽谈会上,B公司提出为深化两家公司战略合作,希望A公司将其职工小林借调至B公司协助工作几个月,A公司负责人同意了B公司的请求,但提出B公司应负责小林借调期间的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责任,该项约定也要明确在两家公司的协议当中,B公司负责人同意了A公司负责人提出的条件。到B公司报到时,B公司负责人私下与小林协商,由于协助B公司工作时间较短,希望小林与B公司签署一份“在协助期间不参加社会保险而直接增加每月工资待遇”的协议,小林考虑之后答应并签署了该协议。协助工作期间,小林不慎发生工伤事故导致其住院治疗,小林便申请了工伤认定,后经当地人社局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小林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以及由A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消息第一时间由工作人员通知了A公司负责人,但A公司负责人认为小林已经被B公司借调,且在两家公司的协议中明确要求B公司应为小林参加工伤保险,如今B公司未给小林参加工伤保险并发生工伤事故,理应由B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对工伤认定存在疑问。那么该情况应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应由A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本案中,小林虽已借调至B公司工作,但仍与A公司保持劳动关系,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协议并不能免除A公司对小林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B公司虽与小林签订了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协议,但该协议违反了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综上,B公司可以与A公司约定补偿办法,但A公司不得拒绝承担对小林的工伤保险责任。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B公司和A公司连带赔偿小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