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检察官和几位听证员的释法说理让我信服,之前几次上诉总认为自己有理,现在终于认识到自己‘抠死理’的不对,今后要多学法懂法,在外务工就不吃亏了。”
4月1日,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结束时,申请人李老头走到案件承办检察官吴红宙跟前说出了自己的心里话。
李老头年近六旬,因家庭困难在外打零工补贴家用。
2022年8月,咸宁市某医药公司要在厂区内挖一口水井,董某受该公司委托雇请李老头及其同乡李某某共同施工。因是熟人,两人进厂施工前仅与董某口头约定了每米200元的施工单价,未签订书面合同。打井途中,双方曾因施工难度商讨过变更施工单价。事后,董某按每米300元向李某某结算了工钱2870元。但李老头认为自己与董某口头约定了每米200元、超过9米后每米1000元的单价,董某不愿按此结算,因此,李老头便将其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支持李老头要求董某支付欠付工钱及垫付材料费的诉讼请求,并根据李某某出具的收条和李老头与董某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其工钱,判决董某应向李老头支付2870元。
李老头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由于李老头与董某未签订书面合同对施工单价进行约定,“口头约定施工单价”未提供新的证据证实,二审法院驳回了李老头的上诉。
不服二审判决的李老头,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7月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劳务费用并无不当,裁定驳回李老头的再审申请。
不甘心的李老头向咸宁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咸宁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吴红宙在审查完李老头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和省高院的判决裁定并无不妥,而李老头坚持认为自己与董某的“口头约定施工单价”是真实的,只是董某拒不承认。
“这个案子并不复杂,老李头坚持上诉也只是想为自己争个理。”找到问题结症后,吴红宙通过走访,了解到李老头离异多年,没有固定收入,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家庭生活困难。于是吴红宙向院领导提出为老李头申请司法救助。今年3月28日,收到司法救助金后,李老头心里十分感激,认为检察机关是在真心帮自己,主动表示息诉罢访,并撤回监督申请。
为了让李老头“心服口服” ,同时起到普法宣传教育的作用,咸宁市检察院决定就该案举办公开听证会,邀请3名来自律师、教育和新闻媒体行业的听证员参加听证。听证会上,在听了3名听证员发表对该案的客观公正评判意见后,李老头和董某表示愿意接受检察官和听证员的意见,董某当场掏出手机向李老头微信支付2870元,李老头也表示不再申诉,两人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