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周子川)2月24日,通山县人民法院就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贾某某、叶某某等10人非法狩猎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10人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并进行生态损害赔偿近9万元。
2022年7月至2024年8月,被告人贾某某、叶某某等10人在通山县洪港镇范围内使用蛇笼、弹簧猎套、报警器等禁用工具猎捕王锦蛇、白鹇、麂子、竹鸡、眼镜蛇、猪獾、野兔、果子狸等野生动物用于食用和售卖,售卖野生动物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380元。经通山县野生动物保护站认定及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贾某某等人非法狩猎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89480元。
通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贾某某、叶某某等十人利用法律规定禁用的猎捕工具猎捕蛇类、麂子、白鹇等野生动物用于食用和售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法应当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贾某某等人猎捕野生动物数量大,对当地的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进行生态损害赔偿。
1月6日,通山县人民检察院向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10名被告人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被告人贾某某、叶某某等十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并愿意支付生态损害赔偿。2月24日,通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各被告共计支付生态损害赔偿89480元。
通山县检察院以“刑事+公益”双拳出击,不仅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者付出代价,更是以检察力量守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底线。下一步,通山县检察院将持续深入贯彻法治思想,执检察履职之笔,书写生态保护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