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对我的教育,给了我重获新生的机会,我打算在物流园再做一段时间,等开庭判决后就回安徽,我很想两个孩子……”
3月7日,久违的阳光照射在王花(化名)的脸上,闻着春的气息,王花给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李文广检察官打完电话后,深吸了一口新鲜的空气。
事情还得从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说起。
时间回到2024年初,37岁的四川籍女子王花因夫妻感情破裂,被赶出安徽省寿县的夫家。8月初的一天,在咸宁某工厂打工的王花在一公厕内看到写有“可以投资理财赚钱”的小广告,随手扯下装进口袋。
两周后,手头缺钱的王花忍不住按照小广告的网址下载一款聊天软件,与上线取得联系并加了微信。上线让王花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接收资金并取现,承诺每笔取现可获300元报酬。王花遂将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的卡号提供给了上线。8月27日11时至次日22时,王花的2张银行卡陆续共收到5万余元(其中涉电信诈骗金额1万余元),王花在对方的微信视频监督下陆续取现并转交出去,从中获利1500元。
9月4日,湖北咸宁警方将王花列入网上追逃。9月12日,王花主动到安徽省寿县公安局自首。咸宁警方将王花押回咸宁执行刑事拘留。咸安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王花有自首情节,已全额退赃,愿意认罪认罚,以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官通过查看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综合全案情况认为,王花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愿意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且有自首情节和从犯地位,可以作缓刑处理。
就在承办检察官李文广着手考虑适用缓刑时,新的问题来了。
由于王花居无定所,王花打零工所在地辖区社区矫正局和她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局,均以她“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为由拒绝接收她参与社区矫正。
王花无法满足缓刑条件怎么办?按照传统的司法实践,如果她能够全额赔偿被害人一万余元财产损失,可以考虑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王花犹豫再三,答应借款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不起诉处理。
3月4日,王花按约来到咸安区检察院办案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环节,身材矮小且有眼疾的王花低头告诉李文广,自己在工友那里只借到9000元钱。这让李文广深为震惊、感动、又为难。
考虑到王花是被夫家赶出家门,流落异乡又无一技之长,她因生活困难才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借钱赔偿就会背负沉重的债务包袱,今后如何偿还?万一为了还钱她又步入歧途怎么办?
“我们办案不能一味追求经济赔偿,还要从保护人的基本生存权出发建议其量力而行,以免她陷入更深的困境而不能自拔。”最终,李文广基于王花上述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和减轻情节,及其特殊的实际困难,本着在“法理情相统一”中追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出对王花单处罚金2000元的量刑建议。王花激动不已,含泪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离开时,李文广再次叮嘱王花:“你还年轻,今后的路还很长,不要孤身一人在外面漂泊,更不要以身涉险,早点回到孩子身边。”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3月12日,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