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知识(六)

  ▲从业人员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权利

  (1)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

  (2)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采取措施保障从业人员获得职业性保护。

  (3)从业人员有权知晓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用人单位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工作岗位变更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其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4)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及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书面告知检查结果。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