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知识(二)

  七种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本项内容强调时空环境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如果仅仅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也不属于本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