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案例
郑某某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7月29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郑某某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7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崇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腊肉”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2月5日,崇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编号为NO:J2024SP0011的《检验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郭晋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