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科技公司以价格低廉的白油代替硅油掺入原料生成不合格的色浆,出售给B材料公司制成玻璃胶对外销售。玻璃胶使用后因高温出现“流胶”现象,被客户拒收并索赔,造成B材料公司损失1200万余元。今年6月,通城县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A科技公司负责人金某提起公诉。
自2016年起,A科技公司为B材料公司提供制作中空玻璃胶的原材料双组份色浆,双方一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但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后,B材料公司发现其长期供货的长沙、粤北等少量工地的中空玻璃层出现不明原因的“流胶”现象,导致部分客户拒绝接收产品,并提出了巨额的索赔请求,造成损失1200余万元。A科技公司负责人金某赔付200万元损失后,便以企业困难为由消极应对。
2022年3月,B材料公司报警,因产品质量造成公司声誉受损,要求追究金某的刑事责任,并多次拒绝接受赔偿。因案件涉及赔偿金额较大,关乎两家企业的生存发展。是合同违约还是刑事犯罪?双方又各执一词。公安机关邀请通城县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
到案后,金某交代其确实向B材料公司出售了双组份色浆,但一口咬定是因工艺原因导致出售的双组份色浆品质不一,不承认出售了不合格产品。
金某的口供属实吗?承办检察官在对案件脉络作出初步判断后,通过参与案件讨论、提前审查案件材料、到A公司实地走访等方式,根据侦查进程、证据变化实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实地取证进行专业鉴定,确定流胶原因。
经鉴定,金某出售给B材料公司的双组份色浆属不合格产品。面对证据,金某终于认罪。
2023年6月15日,通城县公安局以金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通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2020年3月至4月,金某为降低生产成本,指示公司技术人员利用价格低廉的白油代替硅油掺入原料中生产成不合格双组份色浆,向B材料公司出货23余吨,价值41余万元,B材料公司用其制作成中空玻璃胶向客户销售,不合格的玻璃胶无法长时间耐受高温从而发生“流胶”现象。
承办检察官结合案件发生的特殊时期及B材料公司拒绝接受赔偿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冲击进行分析,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调沟通,促成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最终,金某认罪认罚,同意向B材料公司赔偿损失847万元,按其公司月供货量的30%金额分批赔付。
今年6月6日,通城县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金某提起公诉。
日前,历经一年多时间,847万元全部赔偿到位,B材料公司的主要损失得到弥补,也避免了A科技公司的歇业甚至破产,办案效果得到双方认可。
(通讯员 熊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