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服务内容条目式细化
我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本报讯(记者吴青朋)近日,市司法局印发《咸宁市公共法律服务评估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实施方案》包括仪容仪表规范、文明用语规范、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六项内容,对相关要求进行了条目式细化,方便工作中规范实施,助力公共法律服务评估体系标准化制度化。

《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的服务行为的监督。在公共法律服务窗口设置评价器,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司法行政机关要不定期按照相关规范及工作制度对公共法律服务人员进行暗访、抽查。在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公布投诉方式及联系方式,对投诉事项认真调查处理。

《实施方案》还要求,加强对监督结果的运用。对抽查、暗访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共性问题及时通报并整改,对违法违规的法律服务机构或服务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事项,要处理到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对被多次投诉且不改正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