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李佳玫 杨晗) “被告人黎某某、余某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分别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近日,黎某某、余某某非法狩猎一案在通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22年10月至2024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黎某某通过手机软件购买弹簧钢丝套、报警器等狩猎工具,并应被告人余某某的请求帮其购买狩猎工具、教其狩猎技术,一同在通城县大坪乡周边山林中安放狩猎工具猎捕野生动物。黎某某捕获过野兔、野猪、麂,其中将2只麂出售给他人,其余猎物被其带回家食用。余某某猎捕到野鸡、野兔、野猪各3只、猪獾2只,其中将一只野猪出售给他人,其余猎物被其带回家食用。
本案中,被告人黎某某、余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通城公安持续保持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高压震慑态势,共破获非法狩猎案件6起,不断巩固扩大“夏季行动”战果,全力维护生态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