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兰芬)日前,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发布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咸宁一建筑公司做出10万元处罚决定。
根据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6月20日下午,该建筑公司在咸安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不慎损坏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
这一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此,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决定对该建筑公司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该建筑公司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如果该建筑公司对此次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住更局提醒建筑施工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