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这么久还不给我,我必须要告他!”“他困难我也困难,使用了服务哪有不给钱的道理!”2024年4月2日,一纸诉状递到赤壁法院神山法庭,迅速引起了承办法官的注意。
被告亿佳旅游公司(化名)为开展旅游宣传业务,长期于原告衡昊传媒公司(化名)处购买服务,合计拖欠费用十万余元至今未付,衡昊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只好诉至法院。见此,承办法官当即联系亿佳公司。亿佳公司对上述事实表示认可,但在通话中也表现得颇为无奈:“我们不是不想给钱,公司最近资金周转困难,确实拿不出钱。”
被告的说辞引起了承办法官的思考。最高人民法院近期提出,要区分“失信”与“失能”。这与这起案件的情况不谋而合。一方面,对于有能力还款却恶意不还的失信人员,法院要坚决打击,敦促他们履行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对于愿意还款但实在没有能力的失能人员,法院要慎重考量,寻求解决办法。这样的区分不仅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企业。
了解清楚情况后,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庭前调解,但调解的过程并不顺利。对亿佳公司的辩解,衡昊公司毫不买账:“你困难我也困难,但我还是按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那你凭什么不给我钱?”调解陷入僵局,而案件若迟迟不决,不仅会使双方在诉讼上浪费精力,无益于化解矛盾,还可能导致企业因长时间涉诉而影响商誉,不利于恢复正常经营。
■快立快审,提高涉企办案效率
审查全案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符合快立快审的条件,决定于2024年4月11日开庭审理本案。
“对案件做分流处理,因事制宜,既能发挥法院定分止争的功能,又能提高法院审判的效率。我们初步的构想是将简案与繁案分开,争议不大的案件与争议较大的案件分开,争议不大的简案快立快审,争议较大的繁案慎立慎审。”承办法官说,“通过建立‘快立快审’长效机制,提高涉企案件的办理效率,有助于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这起案件是一次很好的尝试。”
■互谅互解,共建和谐营商环境
对簿公堂,生意场上的朋友变为法庭上的对手,双方围绕各自的诉求针锋相对。“争议不大,但矛盾激烈,只是判决很难解决他们的问题。”承办法官说,“彼此合作这么多年,应该建立了一定的信任和感情。基于这一点,我们希望能调则调。”为此,承办法官再次组织了当庭调解。
当庭调解过程中,衡昊公司态度依然强硬:“我们没有提过分要求,只是希望对方给钱。”承办法官对衡昊公司的诉求表示理解,同时也耐心向其说明,亿佳公司并非恶意拖欠,而是实在无力支付。此时,原告衡昊公司步步紧逼,不但难以达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还有可能彻底逼垮被告亿佳公司。如果被告进入破产程序,那么原告能从中得到的经济利益或许会更少。经过承办法官劝说,衡昊公司立场有所松动:“这样吧,我们同意调解。而且,只要他们还钱,我们愿意放弃利息。”案件终于取得突破性进展。
■分期履行,保障权利切实落地
虽然衡昊公司同意调解,但对调解协议的内容仍有一些犹豫。“站在原告的角度,他们自然希望被告能一次性清偿。”承办法官说,“但这并不现实。被告本就是因为拿不出这么多钱才拖欠款项,要是在调解协议里约定一次性清偿,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被告依旧无力履行,原告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被告惨淡的资金状况雪上加霜,推动企业滑入破产的深渊。这不是各方乐见的。”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将一次性清偿协商成由被告分三期偿还,如被告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则视为剩余款项全部到期。这样衡昊公司的权利有了切实保障,亿佳公司也得到了生息机会,能重振旗鼓,早日回归正常经营轨道。“法官,我们认为这个处理比一纸判决更让人满意。”闭庭当日便拿到调解书的衡昊公司满心喜悦。亿佳公司亦是十分赞许:“法院的做法既高效又便民,真正考虑到了我们企业的困难。”
承办法官表示,这起案件典型意义在于在办案过程中,要始终秉持如我在案、如我在诉的理念,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和困难所在,增强人文关怀,才能收到良好的司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