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
    历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用人单位,高温津贴应趁“热”发放
气温40℃以上须停止室外作业

  本报讯(记者吴青朋 通讯员姚翼)连日来,我市多次发布高温红色预警。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有关规定,我市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40℃以上须停止室外作业。

  据了解,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天 12元。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我市各级人社、工会等部门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社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另外,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