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用人单位
这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提示函请查收

  本报讯(记者周阳 通讯员镇晓静)近日,咸宁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出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公开提示函,提醒全市各用人单位,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关心关爱举措、合理调整工作时间、落实高温津贴待遇、完善防暑降温措施,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提示函要求,各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降低劳动强度;对高温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强化全员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职工在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应当及时调整岗位,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提示函强调,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保证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时间,避免连续高温作业导致疲劳。

  此外,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标准和形式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落实通风、降温、隔热等防暑降温措施,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配备常用防暑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