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纷争对簿公堂 法官劝和解各让一步
都是彩礼惹的祸
记者 原子 通讯员 徐瑶瑶 张帜

  近期,“天价彩礼”成为社会热议的一个话题。作为我国传统的婚嫁习俗,彩礼通常是指以结婚为目的,男方给付女方的金钱或贵重财物,承载着双方家庭的祝福与期望。然而,当夫妻感情破裂诉讼离婚时,彩礼返还就成为了双方争执的焦点。近日,记者在我市多个基层法庭采访了解到,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因彩礼返还引起的纠纷不在少数。

  为爱去负债 彩礼惹的祸

  近日,通城县法院麦市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彩礼返还的离婚纠纷案,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原告小花(化名)与被告伍子(化名)于202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22年2月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3月办理结婚登记。

  伍子按照乡俗,筹资借款向小花支付了20万元的彩礼以及价值3万余元的“四金,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因两人相识后恋爱时间不长,加之婚后长期异地务工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未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婚后因遇事未能正确沟通,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

  2024年2月,两人开始分居生活。为此,小花向麦市法庭起诉,要求与伍子离婚,伍子同意离婚但双方因彩礼退还问题产生了较大的分歧。

  麦市法庭受理此案后,发现该案涉及彩礼数目较大,承办法官迅速与双方当事人联系,认真倾听双方的想法,并立即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案法官从情、理、法角度入手,结合当地风俗、彩礼的使用及消耗等因素进行温情调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和情感沟通,并以案释法,讲解了关于婚约财产的法律条款和适用情形。

  最终,在承办法官和书记员的反复劝说下,小花和伍子愿意各退让一步,就彩礼退还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小花退还彩礼14.6万元,该案件得以顺利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夫妻成怨侣 心伤爱难留

  无独有偶,赤壁市赤马港人民法庭近日也受理了一起涉彩礼的离婚纠纷案件,法官是这样断案的。

  小C与小W经媒人介绍相识。小W之前离过婚,对爱情仍抱有希望,期待找到中意男子与之长久相伴。小C虽是初婚,亦想觅得一位良人相伴。双方年纪都已过30,且长辈不断催婚,相处仅一个月后小C与小W就领证结婚。按照当地婚俗,小C家庭给了小W父亲彩礼10万元。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了半年,因婚前相处时间太短,了解不深入,两人频繁产生摩擦,小C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双方矛盾变深,爱侣变成了怨伴。小C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小W归还10万元彩礼,小W坚决不同意退还。

  赤马港法庭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内心的真实诉求,了解到双方并没有较大的矛盾,均同意离婚,仅在彩礼退还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就“彩礼”的范畴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释明,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情况,从情、礼、法角度入手进行温情调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同意各让一步,小W愿意返还2万元彩礼,小C也表示接受。

  离婚后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