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作为配音师的原告,其声音权益及于案涉AI声音,被告方使用原告声音、开发案涉AI文本转语音产品未获得合法授权,构成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万元。
■配音师发现网上流传“他的配音作品”
以侵害声音权为由起诉五被告
原告殷某是一名配音师,意外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化后,在一款名为“魔音工坊”的App上以“魔小璇”的名义对外出售。
殷某以被告行为侵害其声音权为由,将“魔音工坊”的运营主体北京某智能公司等五被告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五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的侵权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查明:原告曾接受被告传媒公司的委托录制录音制品,约定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是传媒公司;后传媒公司将录音制品提供给被告北京某软件公司,允许软件公司以商业或非商业的用途使用、复制、修改数据用于其产品及服务,软件公司仅以原告录制的录音制品作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生成了“晓萱”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云服务平台出售;经签在线服务买卖合同后,被告北京某智能公司采取应用程序接口形式,在未经技术处理的情况下,得到了“魔小璇”的文本转语音产品。
庭审过程中,五被告均否认侵权。北京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其App中的声音产品有合法来源,来自被告某软件公司。软件公司称它使用的声音来源于被告影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影音公司认为它与原告有过合作,约定经原告录制形成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其所有。被告平台运营商与涉案产品的经销商,也称自己不构成侵权。
而原告方强调,原告为传媒公司录制的有声读物著作权确实属于传媒公司,但声音权是人格权,与著作权是两码事。
■法院:未经授权使用原告声音
开发AI产品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首先认定原告声音权益及于案涉AI声音。判决指出,自然人声音以声纹、音色、频率为区分,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特点,能够给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可以对外展示个人的行为和身份。
自然人声音受法律保护。如果用自然人的声音转换成AI产品,要取得该自然人的授权,否则就是侵权。
法院认为,声音体现着自然人精神利益,又属于具有显著财产特征的人格权益,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的授权。
被告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北京某软件公司使用原告声音、开发案涉AI文本转语音产品未获得合法授权。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声音构成侵权。被告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被告北京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首次从人格权角度,以立法形式将保护“声音”写入民法典,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形式保护自然人的声音,体现了对人格全面尊重和保护。声音的保护与知识产权密不可分。取得著作权的录音制品,经AI化加工以后形成数据服务产品,要经过声音权益人的授权。
合议庭成员、法官赵晓畅提示,企业应注意,声音的使用要有相应授权,要事前明确用途、使用范围等。如果有超范围使用,要及时跟授权人取得联系,重新进行约定或补授权手续,科技创新或研发新产品的同时,也要做好自然人权利的保护。(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