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瞿燕)日前,通城县法院联合县司法局组织4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旁听一起社区矫正对象撤销缓刑案件庭审,近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毛某因犯盗窃罪,今年1月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可在社区矫正期间,毛某不思悔改,再次“违规”。今年2月21日晚,毛某在通城县某酒店房间内,伙同钟某将其购买来的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吸食完毕。次日晚,毛某再次在酒店内吸食其购买来的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并容留钟某在酒店吸食其购买来的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2月23日,通城县公安局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毛某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通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期间,吸毒和容留吸毒,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遂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书中对毛某宣告的缓刑部分,对毛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李雄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后果、法律责任为矫正对象做了细致讲解,并告诫社区矫正对象要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遵纪守法,顺利完成缓刑考验期。
参加旁听庭审的社区矫正对象纷纷表示,此次庭审给自己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切实感受到了违法的代价,今后将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努力改造,遵纪守法,争取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