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4月3日系统数据查询,请下列3名驾驶员在三十日内到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附:拟注销告知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名单)
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4月9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