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兰芬)3月26日,市住建局印发《咸宁市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为原则,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该《细则》适用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等从业人员。
房地产企业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服务活动前,应当向企业、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建立信用信息档案。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由基础信息、项目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信用等级信息构成。
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基准分为100分,根据其行为,依据计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和扣分。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信用综合评分大于100分为A级,信用综合评分大于75分且小于等于100分为B级,信用综合评分小于等于75分为C级。
对相应信用等级的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审核、获得融资、行政审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激励和惩戒措施。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将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同步推送至“信用咸宁”网站。对无信用评价记录或信用综合评分在75分及以下的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采取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或禁止从业等惩戒措施。
咸宁启动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是深化房地产市场治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行业整体诚信水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咸宁市将持续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强化信用监管,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