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伤残津贴和养老金不可同享

  案例:张某曾于1987年至2008年在某单位上班,接触矽尘。2017年7月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职业性硅肺,后于2017年11月被确认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标准四级。张某提起仲裁,要求单位自2017年12月起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仲裁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单位不服诉至法院。

  经法院查询,张某自2012年起开始享受征地超转生活补助,每月为2000余元。据调查,征地超转生活补助是一种针对被拆迁的原农村劳动力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发放的养老保险待遇。

  该笔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张某应依法领取的伤残津贴标准,因此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但由于该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应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单位应按月支付张某伤残津贴,但是在计算时应将张某已经享受征地超转生活补助予以扣除。

  伤残津贴是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所享受的一种工伤保险待遇;养老保险是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的养老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因此,养老保险待遇与伤残津贴不可同时取得,只有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或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由单位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