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原为某工厂职工,2018年2月被诊断为职业病,2018年6月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工伤6级。工伤证及《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均显示李某的工作单位为某工厂,工厂未就工伤认定提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李某曾提起仲裁要求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仲裁裁决工厂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万余元。工厂不服诉至法院,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过高。
法院查明,李某的工伤证及《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均显示李某的工作单位为该工厂,且工厂并未对工伤认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对于工厂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辩解,法院不予认可。
该工厂没有给李某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应当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关于具体数额,李某于2018年被诊断为职业病,根据《某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相关规定,因李某领取的养老金低于北京市201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因此,应按照某市201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仲裁裁决的数额并未超出法律,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