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在某公司窑务车间从事装窑工作。2021年1月9日,张某下班后因公司公共浴室不能供应热水洗澡,试图拎热水翻窗进入更衣室擦拭身体,翻越窗户时不慎摔跤导致受伤。张某申请工伤认定,公司称张某系图方便采取翻窗方式抄近路进入更衣室而摔伤,不是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经调查核实:张某所在车间因烧窑工艺的生产要求,温度较高、灰尘较大,该车间工人下班后均需洗澡或擦拭身体。公司虽然在厂区内设置了公共浴室,但仅配备了太阳能热水器,在冬季不能持续稳定地供应热水。工人或回宿舍洗澡,或在更衣室(位于窑务车间内东北角)擦拭身体。
窑务车间烧窑时需处于较高温度,冬季为减少热量流失会关闭与更衣室相邻的北门。工人打完热水后,若不翻窗进入更衣室,就需要从车间北门绕车间半圈到车间南门,再由南向北穿过整个车间至东北角的更衣室。据测算,其间需拎着热水桶多走五百多米路。因此,工人一般采取翻越窗户的方式进出更衣室。调查中还发现该窗户下放置了电缆盘用来垫脚以方便翻窗。
公司明知工人翻窗进入更衣室的情况,未通过改善公共浴室供热水的方式方便工人下班后洗澡,未采取在窗口张贴危险警示标志、口头或书面告知方式对工人翻窗行为进行管理,也未开辟安全到达更衣室的便捷通道,不但疏于管理,还持放任态度。
张某因车间高温、多尘的环境需要在下班后洗澡或擦拭身体,属于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其翻窗行为在客观上与公司热水供应设施不完善、日常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密切相关。综合以上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