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公司名义印制“暑假补课30天,开学前进三十名;往届效果见证”等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教育培训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2023年8月,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崇阳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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