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通山县某液化气站储气罐超期未检案

  2023年6月13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液化气站(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2个液化石油气(丙烷)卧式储罐超过法定检验日期未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申报检验。2023年6月26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7月13日,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这两个气罐的检验合格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来源: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