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7日刊登在香城都市报上关于肖回家涉嫌交通违法一案的公告中,内容有误,特此更正。更正后公告如下:
交通违法当事人肖回家:
我队办理你于2018年12月13日涉嫌交通违法一案,经多次通知你始终未到我队接受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18年12月13日,肖回家(男,身份证号:420222********5439)驾驶悬挂号牌为鄂Q77368的小型越野客车在咸通高速桂花收费站出口处,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
1、如果你对以上告知内容提出陈述和申辩,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要求听证,你应在被告知后三日内向咸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警察支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咸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警察支队
咸通高速公路大队
2024年1年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