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阳 通讯员耿翰涢)近期,针对个别市民在网络上质疑城管是否有权开违停罚单,咸宁市城管执法委列出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文件,作出回应称,市区侵占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停放车辆的管理和行政处罚属于该委法定职责,并呼吁广大市民文明规范停车,共同缔造美好城市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文件精神,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之一是: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38号)文件精神,城市管理执法的具体范围之一是: 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4号)文件精神,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市区停车场(位)、洗车场的管理工作,同时行使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人行道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机构编制的通知》(咸办文〔2019〕56号)文件精神,将市区侵占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管理和行政处罚职责回归市公安交管部门。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市区侵占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停放车辆的管理,负责市区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洗车场的管理。
咸宁市城管执法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委通过配建、增设、改建等增加停车泊位,多措并举着力破解停车难,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持续整治违停乱象。“要让文明规范停车真正成为一种习惯,离不开每一位市民朋友的努力。希望广大市民做文明停车的践行者、监督者,告别车辆乱停乱放陋习,共同创造整洁、有序、舒适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