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瞿燕)日前,通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依托咪酯妨害药品管理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系通城法院审理的首起贩卖依托咪酯案。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5日至27日,被告人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依托咪酯系麻醉药品且未取得销售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徐某等人出售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或者依托咪酯,共计从中获利4920元。
8月27日凌晨时分,被告人黎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搜查出疑似依托咪酯6小包、5个含有疑似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220个电子空烟弹等物品,经称重,疑似依托咪酯6小包净重为26.402克。
经鉴定,在黎某某家查获的疑似依托咪酯和疑似含有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内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实施生产销售依托咪酯的行为,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通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该院依法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这种电子烟吸起来很上头,像吸毒一样,我很后悔动了歪心思害人害己,我以后再也不碰这些东西了。”在最后陈述环节,被告人黎某某悔恨地说道。
通城县人民法院法官提醒,2023年9月6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从2023年10月1日起,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广大群众切勿被“上头”电子烟所迷惑,要提高警惕,抵制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