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金银”携手走进企业
推动企业规范建缴住房公积金

  本报讯(记者黄兰芬 通讯员李名水) 近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收到咸宁邮政分公司部分职工反映,该公司没有给第三方劳务派遣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黄四生了解到具体情况后表示,应以此为契机,加快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深化“金银合作”十条措施,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职工有诉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必回应。

  10月13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副主任汪玉林携手邮储银行咸宁市分行,一同来到咸宁邮政分公司,与相关领导说明了职工信访诉求事件,并向咸宁邮政分公司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每个单位应该为职工缴纳的,具有强制性。相关领导表示认同,并会与总公司反映,担负起国企的责任。

  随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副主任汪玉林,来到职工反映的相关劳务公司,与负责人见面,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向劳务公司负责人介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法依规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每个单位的义务,是利国惠民惠企的政策,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同时也是体现一个企业实力的证明。希望劳务公司在后期与用人单位多加宣传与沟通,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也可一同上门与用人单位沟通协调,解决职工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