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中国人寿崇阳支公司一位客户程某投诉称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拒赔表示不理解。经了解,程某在该公司投保了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A款),后因为恶性肿瘤住院,该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客户投保前就有疾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条款规定,该公司做出了拒赔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对于如实告知,广大消费者应注意以下几点:
如实告知的范围:保单投保时投保人应根据事实对投保书中询问的内容进行告知。人寿保险保单复效时对投保书中询问内容在保单失效期间的变化进行告知。
书面未告知仅口头告知需保留证据:部分保险代理人为提升成单率阻碍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人此时须坚持在投保书上进行书面告知,并保留口头告知证据,避免后续保险代理人隐瞒、篡改告知情况影响投保人自身利益。
承保后补充告知仍可能适用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条文:部分保险代理人为获取佣金,怂恿投保人投保时故意不如实告知,待保单生效后进行补充告知,为防止代理人不当套取费用,保险公司仍可能依据保险法对于投保时故意不如实告知的处理方式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造成投保人损失。
不实告知保单生效超过两年仍可能无法获得理赔:保险公司为防止逆选择风险通常明确保险责任为“初次”出现保险事故可获得理赔,即使已超过《保险法》明确的不可抗辩期间,仍可依据保险条款拒赔。
中国人寿咸宁分公司郑重提示广大消费者:在投保时,请务必本人填写健康告知信息;接到保单后需再次仔细核对,避免后续权利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