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政策速递“引进篇”③
招硕引博计划

  为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助力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构建“近悦远来”人才生态,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本报开设《人才政策速递系列报道》,对人才引进等相关政策进行梳理解读,进一步推动人才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本期解读《招硕引博计划》。

  一、政策目标

  为积极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强咸宁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集聚更多优秀人才助推咸宁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每年定期面向全国引进一批优秀硕士、博士。

  二、引进对象

  具有国内普通高校或国外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应届、往届毕业生;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2016年12月1日后录取,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三、“招硕引博”开展时间

  每年上半年(具体见引进公告)

  四、引进人员政策待遇(2023年待遇标准)

  1.引进人才由市财政按照“双一流”高校博士研究生8万元/人、硕士研究生4万元/人,非“双一流”高校博士研究生5万元/人、硕士研究生3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

  2.对引进人才按照博士研究生每人10.8万元(分3年发放,每月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5.4万元(分3年发放,每月1500元)发放生活补贴,由用人单位与市财政各承担50%。

  3.引进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按规定使用用人单位的事业编制。

  4.引进人才在用人单位最低服务期为5年(含1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程序办理转正手续。其中,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享受专业技术七级、十级工资待遇;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享受管理职员七级、八级工资待遇。

  5.对在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工作满一年且取得初级职称的,可聘用到专技十一级岗位;工作满3年且取得中级职称的,可不受岗位限制,直接聘用到专技十级岗位。对在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取得副高职称的博士研究生,可直接聘用到专技七级岗位。

  对在事业单位管理岗工作满一年且表现优秀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可聘用到管理七级、八级岗位。

  6.其他政策待遇详见年度招引公告。

  五、政策咨询及解释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咸宁市2023年“招硕引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人组文〔2023〕1号)。具体由中共咸宁市委人才办解释,联系电话0715-8126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