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原子 赵忠志)“大家要珍惜来之不易的矫正机会,增强在矫意识,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容触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的法治观念,心有所警、行有所戒,切勿以身试法再次违法犯罪。”
8月17日下午,咸安区人民检察院联合该区司法局组织辖区内5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参与旁听咸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梁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再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的庭审活动。庭审现场,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佘娟语重心长地告诫参加旁听的社区矫正对象。
2022年11月,咸安男子梁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咸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23年4月15日,缓刑考验期内的梁某某心存侥幸,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巡逻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涉嫌危险驾驶罪。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通过法庭讯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将庭审现场变成警示课堂,咸安区人民法院当庭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的量刑意见。
庭审现场,听到被告人当庭作出深刻忏悔以及法官宣读的法律条文和量刑裁判后,参加旁听的社区矫正对象深刻体会到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重新犯罪带来的惨痛教训和严重后果。
咸安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撤销原判刑罚中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以庭审旁听为课堂,以案释法敲警钟,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佘娟告诉记者,此次庭审的警示教育活动,不仅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社区矫正对象提高法治观念和在矫意识,更让社区矫正对象零距离感受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对预防和减少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