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焊工违规动火作业造成火灾
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公安部门依法行政拘留

  本报讯(记者陈志茹 特约记者朱燕林)近日,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对两名电焊工人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雷某、刘某分别处以三日、十日的行政拘留。

  6月10日9时许,湖北华义泰特钢实业有限公司废弃厂房内起火。接警后,嘉鱼消防救援大队鱼岳消防救援站23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

  事故现场,一厂房内大量浓烟正在冒出,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消防救援人员出两支水枪进行处置,经过半个小时的紧张灭火,明火已扑灭,所幸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查,该火灾因现场操作人员雷某违规动火作业,切割厂房西北角处的彩钢瓦皮,动火时未落实防护措施,明火切割作业未持证,导致切割产生的火星引燃堆垛顶部的可燃物引发明火导致火灾发生,造成实际危害后果。7月5日,嘉鱼县公安部门对雷某执行3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6月14日6时46分,通城县学府路清华嘉园隔壁老漆厂内起火。接警后,通城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处置。

  事故现场为一废弃厂房遗留物品起火,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消防救援人员出动水枪进行灭火,将火源扑灭,过火面积70平方米,所幸无人员伤亡。

  经查,此次火灾是电焊工人刘某在明知极易发生火灾且未取得电焊特种操作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氧焊枪切割槽钢,飞溅火星点燃了地上的液压油,引燃可燃物导致厂房发生火灾。7月7日,通城公安部门对刘某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

  消防部门提醒,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作业。聘请施工单位施工时,要聘用有资质的单位和持有特种行业电焊操作资格证的工人;动火作业时严格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