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逾期未接受处理交通违法暂扣车辆进行报废处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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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将违法暂扣的344辆机动车予以公告,请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我队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将依法强制报废。

   咸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