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青朋 通讯员向红梅)日前,市民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咸宁监管分局等单位印发了《咸宁市养老服务机构预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可以收会员费的条件,明确了会员费、医疗应急费及预收费的管理办法,明确了民政、地方金融、公安机关等部门的监管责任。
《办法》规定,我市养老服务机构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优惠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预交资金。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服务对象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也不得为其他经营主体或个人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保健”产品活动提供协助和支持,严禁向服务对象非法集资。同时,养老服务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收取医疗应急费,应当事先与服务对象协商明确使用范围,纳入服务合同条款或另行形成书面协议。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侵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养老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医疗应急费,不得超过1万元,并缴入存管账户,养老服务机构收取的医疗应急费,原则上只能作为医疗应急支出。
《办法》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填补了我市在养老服务机构预收资金监管方面的政策空白,进一步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